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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药科大学2021招收推荐免试研究生(含直博生)章程

2021-01-11 来源:成教网 分类:
279 作者:苏老师

[导读] 2021年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以下简称推免)工作将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和全国教育大会精神,落实全国研究生教育会议部署,紧紧围绕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牢固树立质量意识,全力服务国家建设和发展。

  2021年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以下简称推免)工作将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和全国教育大会精神,落实全国研究生教育会议部署,紧紧围绕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牢固树立质量意识,全力服务国家建设和发展。按照《2021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教学函〔2020〕8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办法的通知》(教学厅〔2014〕5号)、《关于做好2021年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司函〔2020〕38号)等推免工作文件要求,结合本校实际情况,特制订《中国药科大学2021年招收推荐免试研究生(含直博生)章程》(以下简称“接收推免生章程”)。

  一、组织与管理

  第一条 学校成立推免生接收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和领导我校2021年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推荐免试攻读研究生(以下简称“推免生”)接收工作。

  第二条 研究生院负责推免生接收工作的组织管理、招生计划的制定及政策咨询等工作。

  第三条 各学院成立推免生接收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本学院推免生接收工作。包括制定本学院推免生接收工作实施方案、及时审核报名信息、确定复试名单、发放复试通知、组织考核、发放待录取通知等。

  各学院严格按照本学院推免生接收工作实施方案,认真组织考核,科学选拔、择优录取,原则上在公布的拟接收推免生人数范围内确定拟录取名单。

  二、接收学科及名额

  第四条 接收硕士推免生

  2021年我校学术学位和专业学位各专业均可接收硕士推免生。各学科接收推免生人数详见《中国药科大学2021年接收推荐免试研究生(含直博生)专业目录》(以下简称“推免生专业目录”)。

  每位具有硕士生招生资格的导师接收推免生的数量不超过本人总招生指标数。

  第五条 接收直接攻读博士学位推免生

  2021年我校在药学、中药学、生物学一级学科博士点及下设二级学科博士点的学科专业内招收直博生,接收直博生人数详见“推免生专业目录”。

  第六条 我校拟接收推荐免试硕士研究生人数不超过我校2021年硕士生招生规模的50%。拟接收直博生招生人数不超过2021年博士招生计划总数的20%。直博生占用导师2021年博士研究生招生指标(学校直博生单列计划除外)。

  第七条 实施“优秀推免生奖励计划”,即2021年研究生推免生招生中,导师录取符合奖励条件的硕士推免生,学校给予奖励计划,具体奖励执行标准参照《中国药科大学2021年硕士生导师招生资格审核与招生指标分配办法》(药大研函〔2020〕11号)执行。

  第八条 实行“推免生学院奖励计划”,即2021年研究生推免生招生中,研究生院将分别按照各学院实际招收学术学位和专业学位硕士推免生人数15%的比例,按学位类别给予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奖励。

  三、接收对象

  第九条 我校2021年接收推免生须符合以下申请条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具有正确的政治方向,热爱祖国,愿意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无任何考试作弊、学术不端及其它违法违纪行为。

  2、在校期间各方面表现良好,学术研究兴趣浓厚,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创新能力和专业能力,具备作为研究生培养的潜质和基础。在校期间曾参加科学研究、全国学术竞赛等活动表现突出者,及具有代表性科研成果者优先考虑。

  3、获得所在本科院校2021年推荐免试资格,并在“全国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信息公开暨管理服务系统”(以下简称“推免服务系统”)完成注册的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

  4、申请人身体健康状况符合教育部等部门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

  5、符合相关学院在上述基础上根据本学院具体情况所制定的其他要求。

  6、申请直博的推免生,除满足以上条件外,还应有较突出的科研能力和专业素质,具有相应专业博士生培养潜质,学习成绩优异,原则上本科推荐环节总评成绩在本专业排名在前2%(含2%);各类国家级基地班或入选拔尖创新人才计划的推免生本科推荐环节总评成绩的专业排名应在前20%(含20%)。特别优秀的生源其本科推荐环节总评成绩排名可以适当放宽。

  同时获得外语等级证书或成绩证明(成绩有效期在4年之内):

  六级(CET-6)成绩≥500分;或托福(TOEFL)成绩≥90分;

  或雅思(IELTS)成绩≥7;或以第一作者(排位第一)在SCI期刊(不含扩展版)上发表过一篇专业学术论文。

  四、申请及选拔程序

  第十条 公布接收推免生章程、专业目录

  9月23日左右,研究生院通过“推免服务系统”公布我校2021年接收推免生章程、推免生专业目录。

  9月25日前,各学院明确本学院推免生复试方案,并及时公布。

  第十一条 报名

  申请人可以于2020年9月28日前登陆我校推免生预报名系统(网址:https://yzs.cpu.edu.cn/logon)进行注册预报名,我校将优先安排复试、优先接收。

  所有取得所在学校推免资格的申请人均应于2020年10月12日起登录“教育部推免服务系统”进行注册、填写基本信息、上传照片、网上报名、网上缴费,申请拟报考学院和专业等相关操作。

  第十二条 复试

  所有申请我校的推免生(含直博生)均需进行复试,复试不合格者不予录取。各学院通过“推免服务系统”及时向通过审核的报名考生发送复试通知,推免生须在6小时内在“推免服务系统”中回复,不同意或未回复者,视为自动放弃复试资格。

  根据疫情防控要求及结合考生的实际情况,复试形式原则上采用网络远程方式。

  复试工作由各相关学院组织实施,复试考察内容与考核形式由各学院根据学科特点确定,考核过程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各学院对申请直博生的推免生,参照《中国药科大学2020年博士研究生复试录取工作办法》(药大研函〔2020〕6号)的考核要求制定考核办法。各学科根据招生计划数及推免生报名情况,适时组织开展多批次复试录取工作。

  第十三条 拟录取

  根据复试考核结果(考核成绩应为百分制,60分为及格)确定拟接收的推免生,各学院通过“推免服务系统”及时填报考核成绩,并向考生发送“待录取通知”,考生可查看待录取通知及复试成绩,并须在收到通知后6小时内在“推免服务系统”中确认“待录取”通知,一旦确认不可更改。在规定时间内未确认“待录取通知”的推免生视为放弃该专业的拟录取资格。

  考生只可同意接受一个招生单位一个专业的待录取通知。考生一旦确认待录取,则不允许填报其他志愿及接受各类通知。

  复试考核录取工作须于10月25日前结束。

  第十四条 体检要求

  本校推免生由学校统一组织体检,具体时间另行通知。外校推免生在接收待录取通知后,于10月30日前须将2020年9月1日以来由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出具的升学体检报告电子版上传至学校招生管理系统审核,否则不予录取。升学体检的项目要求参照研究生院下载专区相关通知。

  第十五条 公示

  10月25日前,各学院拟接收的推免生且已在教育部“推免服务系统”中确认待录取的考生,须在本单位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

  五、学费、奖助等政策

  第十六条 根据教育部及江苏省教育厅相关文件要求,所有纳入2021年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新入学研究生均需按规定缴纳学费,我校硕士研究生学费标准为:学术学位8000元/生/学年,专业学位10000元/生/学年;我校博士研究生学费标准为:10000元/生/学年。

  第十七条 2021年我校录取的硕士研究生推免生,一般第一学年可直接获得硕士一等学业奖学金(8000元),特别优秀的推免生(来自原“985工程”高校推免生或来自原“211工程”高校、推荐环节综合成绩排名前1%的推免生)可直接获得硕士特等学业奖学金(12000元)。第二、三学年可根据相关实施细则申请学业奖学金。

  第十八条 2021年我校录取的直博生,除同等享有博士研究生的奖助学金之外,学校单独设立“直博生新生奖学金”,额度为每生30000元,在新生入学并取得学籍后一次性发放。

  第十九条 2021年我校接收的推免生在正常学制年限内享受国家助学金,标准为硕士生6000元/生/学年,博士生12000元/生/学年。推免生在正常学制年限内还可根据相关奖助金实施细则申请国家奖学金、专项奖学金、专项科研创新基金、“三助”岗位助学金、助学贷款、特殊困难补助基金等。

  六、其他

  第二十条 各学院在接收推免生的过程中要认真细致地做好考核工作,确保推免生的质量,坚持宁缺勿滥的原则。

  第二十一条 各学院拟接收录取的推免生,经教育部审核后,最终录取推免生名单依据教育部“推免服务系统”备案录取名单为准。已备案录取的推免生不得再以统考生身份报名参加全国硕士生统一入学考试。

  第二十二条 取得直博生拟录取资格的申请者应按当年博士《招生简章》中规定的时间履行博士生网上报名等相关手续。

  第二十三条 拟录取的推免生在入学报到前未取得学士学位或本科毕业证书,被取消推免生资格或受到处分的,将取消录取资格。

  第二十四条 对在推免生接收工作过程中弄虚作假的考生,一经发现,按照相关规定取消推免生拟录取资格,并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严肃处理。

  第二十五条 研究生院负责受理接收推免生工作中学生的申诉。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最终解释权归研究生院。

  研究生院

  2020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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