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卫生计生委)、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自2007年2月1日起,《传统医学师承与确有专业人员医师资格考试办法》(卫生部令第52号)(以下简称52号)为中医临床医师培养开辟了一条新途径,对保持和发扬中医特色优势,促进中医药传承和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有些省对文件的贯彻力度不够,对某些条款的理解把握不一致,影响了52号令的实施效果。为了进一步落实52号令,切实做好传统医学师承与确有专业人员医师资格考试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卫生计生委)、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自2007年2月1日起,《传统医学师承与确有专业人员医师资格考试办法》(卫生部令第52号)(以下简称52号)为中医临床医师培养开辟了一条新途径,对保持和发扬中医特色优势,促进中医药传承和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有些省对文件的贯彻力度不够,对某些条款的理解把握不一致,影响了52号令的实施效果。为了进一步落实52号令,切实做好传统医学师承与确有专业人员医师资格考试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传统医学师承与确有专业技术人员的医师资格考试是国家制定的一项保障促进中医传承的重要政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直辖市、直辖市、直辖市、直辖市、直辖市、直辖市、直辖市、直辖市、直辖市、直辖市、直辖市、直辖市、直辖市、直辖市、直辖市、直辖市、直辖市、直辖市、直辖市。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管理部门可以按照52号令第11条的规定,制定跟师学习的形式、内容,并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司备案。各地区应充分发挥各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和各级医疗机构的作用,严格对师承指导教师和师承人员进行资格审核,采用抽查学习笔记、检查临床实践记录等方式,加强对师承人员跟师学习过程的监督,防止重形式、轻内容、走过场,保证师承人员跟师学习的效果。任何机构和个人都不能以规模招生的形式举办批量师承培训班。
在非户籍地跟师学习人员,经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向指导教师所在地的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提出师资考核申请。
《传统医学出师考核与确有专长考核实施方案(试行)》(国中医药发〔2007〕47号)规定,对确有专长考核的评价实行选30名居民和30名患者对确有专长的技术专长进行评价,因为容易流于形式,所以停止执行本规定。
五、各地市卫生行政部门和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加强责任,组织实施专业评价工作。申请专业评价人员资格应严格审查,确保资料真实可靠。规范考试程序,加强考官培训,统一评价标准,认真评价,提高工作透明度,确保公正性和公平性,不符合要求的人不参加评价。
六、《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证书》和《传统医学医术确实有专业证书》是对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证书和专业人员具有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资格的评价和认定,不能作为有效的医学证书使用。
七、各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应积极协调本省发展改革、财政、物价等部门,明确传统医学师承担和专家审查考试费用标准,争取一定的经费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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